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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海商法》第93条解读(5月1日施行)——货代与外贸圈必看

发布时间:2026-04-14 浏览数:0

5月1日,距今不到一个月,33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的《海商法》将正式施行。这一消息已在货代圈和外贸圈引发持续热议,核心焦点集中在第93条——该条款彻底颠覆了过去默认的责任归属,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全部相关费用,直接明确由托运人承担。

此处的“托运人”,即订舱方,通常为卖家本身,或卖家委托的货代。这一变化对整个外贸、货代行业的影响深远,所有相关从业者都需重点关注。

一、新旧规则对比:责任逻辑彻底反转

旧规则(过往默认逻辑)

FOB条款下,多数人默认:货交到船上后,货物风险即转移给买家。若买家出现弃货、拒不提货、不清关等情况,由此产生的滞港费、滞箱费、仓储费等,均由买家承担。虽现实中偶有扯皮,但整体而言,发货方普遍认为自身责任在货物装船后即告终止。

新规则(《海商法》第93条明确规定)

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时,船长可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,由托运人承担。

唯一例外:只有当收货人已经行使了合同权利,但存在迟延或拒绝提货的情况时,相关费用和风险才由收货人负责。

简单来说:只要买家直接消失、联系不上、明确不来提货,所有后续额外费用和风险,默认由托运人(卖家/货代)承担。

二、无人提货的额外费用有多高?(以洛杉矶港为例)

以一票货值5万美元的货物为例,若买家弃货且卖家未及时处理,额外损失可能逼近甚至超过货值本身,具体费用如下:

滞箱费:集装箱超期60天,每天费用约50-150美元,合计约4000-6000美元;

码头堆存费:货物堆存60天,每天约100美元,合计约6000美元;

退运或销毁处置费:根据操作难度不同,费用在3000-8000美元不等。

三项费用叠加,单票货物额外损失可达1.3万-2万美元。更值得警惕的是,若货代未及时通知,滞箱费累计三个月,损失将进一步翻倍。

三、新法实施后,各方面临的真实处境

1. 卖家:责任陡增,易陷入被动

新法实施后,船公司可直接向国内托运人追偿相关费用。即便卖家通过货代订舱,货代作为名义上的托运人,最终相关费用仍会追溯到卖家身上。

核心痛点在于:多数卖家与货代签订的合同中,并未明确约定弃货情况下的责任归属。货代收完运费后,一旦出现买家弃货,货代可主张该事宜不在服务范围内,船公司则直接向卖家追责,卖家陷入“找货代无依据、被船公司追偿”的两难境地。

2. 货代:两头受气,服务门槛升级

新法实施后,货代面临三重压力,处境更为尴尬:

来自船公司的压力:货代作为提单上的名义托运人,无论是否为卖家代订舱,船公司都会直接向其追偿滞箱费、滞港费等相关费用,缺一不可;

来自卖家的压力:卖家会追责货代“未及时通知”“未提前约定弃货责任”“报价时未明确告知风险”等问题;

来自自身服务的压力:以往“发货、交舱、收钱”的简单模式彻底失效,货代需具备买家弃货风险预判、提前约定处理方式、及时止损等能力,对服务风控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——过去拼价格,未来拼风控。

四、为什么现在必须重视?

过去,买家弃货的情况并不少见,常见诱因包括:市场行情突变导致货物价格暴跌,买家觉得提货不划算;关税骤然升高,提货成本高于弃货成本;买家资信不佳,收货后直接失联。

以往出现此类情况,发货方仍有模糊地带可协商维权,但新法实施后,责任归属明确,协商空间大幅缩小。再叠加当前外部环境——美国关税持续不稳定、欧洲增值税门槛调整、多个市场政策收紧,买家弃货的风险较以往大幅提升,此时明确责任归属,对卖家和货代而言,无疑是巨大的考验。

五、现在可做的4件事,提前规避风险

距离新法正式施行不足一个月,当前正是规避风险的关键时期,建议相关从业者立即行动:

核查合同条款:翻查现有合同,确认是否有弃货情况下的责任约定,若条款模糊或缺失,趁续约或签订新合同之机,明确双方责任;

优化付款方式:针对高风险买家订单,避免纯赊账、后付款等模式,优先选择预付款等更安全的付款方式,降低买家弃货概率;

加强物流追踪:货物到港后,第一时间确认买家提货进展,发现异常立即介入处理,越早处置,损失越小;

配置相关保险:若货值较高、买家信用未经过验证,可单独购买弃货险(注意:传统货运险通常不覆盖弃货相关损失)。

做生意的成本中,总有一部分是“以为有人兜底,实则无人兜底”的隐性成本。新《海商法》第93条的核心作用,就是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隐性成本,明确转移给了托运人。

一个月后,这件事的区别不再是“提前知道”与“不知道”,而是“亏损多少”与“少亏损一点”的区别,提前做好准备,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。